工业和信息化部修订“双积分政策”:明确未来三年新能源汽车的积分比例

2020-06-23 14:53 来源:中新经纬

6月2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版(以下简称“《决定》”),规定了2021-2023年新能源汽车的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14%、16%和18%,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官方解释,《决定》到《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 (《积分办法》)的修订包括了对2021-2023年新能源汽车分率要求的明确定义,分别为14%、16%和18%,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首先,增加了引导传统乘用车节能的措施。为了引导企业增加在R&D的节能技术投资,《决定》在计算新能源汽车得分时,对生产/供应低油耗车型的企业给予会计奖励。考虑到符合低油耗标准车型的技术难度和成本随着油耗标准要求的逐年提高而逐渐增加的实际情况,从2021年到2023年,低油耗车型的会计激励将从0.5倍和0.3倍逐步提高到0.2倍。

第二是改进新能源汽车的灵活性措施。为了降低积分供需失衡的风险,保证积分价格,《决定》建立了企业传统能源乘用车节能水平与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之间的关联机制。如果企业传统能源乘用车的油耗达到一定水平,新能源汽车的正点可以按50%的比例结转。

第三,丰富了关联企业的认定条件。允许同一外国母公司拥有的合资企业之间、国内汽车企业和与其海外生产企业相对应的授权进口和供应企业之间转移平均燃料消耗点。第四,燃用醇醚燃料的乘用车将纳入核算范围,具有节能减排优势的车辆将优先核算。

《积分办法》通常被称为“双积分政策”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官方网站的信息,《积分办法》于2017年9月28日发布。其实质是通过建立积分交易机制,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机制,促进节能和新能源汽车的协调发展。改革政策颁布实施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了积分管理平台,组织实施了2点交易。行业企业普遍加大研发投入,加快车型发布,有效推动了行业技术创新和新能源汽车的生产和推广。

对于此次《决定》到《积分办法》的修订,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认为,根据实施经验和行业信息反馈,结合疫情对新能源汽车行业的一系列影响,对内容进行了改进和完善,解决了之前实施过程中发现的一系列问题,有利于更好地推动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发展。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总工程师、副秘书长叶盛基表示,《积分办法》框架设计的修订工作正在日益完善。首先,新能源点的结转更加合理:本次修订在一定条件下赋予新能源点50%的结转比例功能,解决了上一版新能源点有效期短的问题,同时有助于提升新能源点的交易价值,保证新能源厂商进行积分交易的积极性,进一步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的进一步发展。车型覆盖面更加全面:本次修订将醇醚燃料汽车归类为传统能源汽车,产品管理范围更加全面,有利于促进传统汽车的节能减排,也有助于界定新型能源汽车与传统汽车的界限

叶盛基表示,《积分办法》操作规程修订版优化简洁。纯电动(BEV)整体评估更加优化。本次修订中,纯电动积分弱化了单辆车的里程权重,而是综合考虑了整车续航水平、整车能耗水平和电池能量密度对积分的影响,体现了国家更加注重引导新能源汽车技术的全面发展,引导汽车行业生产更加符合市场实际需求的新能源汽车,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的理性思考。同时,自行车评分的降低将有助于结束新能源行业盲目积累电池的混乱局面,从而延长里程,弱化自行车评分的作用,引导行业企业更加注重大规模生产效益,促进新能源行业的产业化进程,培育市场化。插电式混合动力(PHEV)被明确给予正整合。插电式混合动力车是当前新能源市场唯一一款正增长的汽车。在修订版中,直接给插电式混合动力车一个1.6的固定分数,省去了征求意见稿中极其繁琐的认证过程,大大减轻了企业认证的压力。此次修订结束了插电式混合动力车与低续航能力纯电动汽车之间的分争,有效推动了插电式混合动力车的快速发展。

叶盛基认为,修改后的《积分办法》监管机制是灵活有序的。2019-2020年评估方法的灵活调整。考虑到目前国内汽车行业的实际发展和疫情对整个汽车行业的影响,新的双点政策从2019年到2020年灵活调整了考核方式,努力帮助行业企业度过难关。不仅延长了负能量点的补偿期限,而且调整了2020年新能源点的计算比例,允许2021年新能源点补偿2020年新能源负能量点。三管齐下的战略不仅盘活了当前行业的积分资产,也促进了新能源积分交易的发展,为“十四五”期间双积分政策的实施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从2021年到2023年,分摊比率将有序上升。这将有助于逐步提高新能源汽车的达标点,通过温和措施减少对汽车市场的冲击,并有助于与充电基础设施的普及形成有益的结合。同时,整体比例与2025年4.0L/100km的油耗目标很好的结合起来,实现新能源汽车的快速发展和传统能源汽车大规模绿色减排目标的实现,为实现生态文明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小型企业需要更大的灵活性。考虑到小企业产量低、资金少、研发薄弱等实际特点,为减轻小企业负担,结合当前疫情对小企业的实际影响,修订版灵活设置了达标方法,有利于小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达标方法。

对于未来《积分办法》的修订,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也提出了五点建议,包括继续研究和改进会计方法。

继续研究和改进会计方法。《积分办法》中的修正点比率基于产量。这种评估方法可能存在一些隐患或改进空间。不排除有些企业为了达到点比要求,盲目生产没有市场的新能源汽车,造成社会成本的浪费。以市场为导向,研究更加科学合理的会计基础也将是未来进一步政策优化的方向。

继续完善整体结转。今后,还将进一步论证和明确燃料消耗正负点、NEV点的结转比例、结转周期和结转条件,以及它们与燃料消耗、动力消耗和成本的关系。目前,燃料消耗点和新能源点都是技术的产物

关注低油耗乘用车优惠政策的效果。在征求新双点政策草案意见的过程中,一些企业认为,在新双点政策中引入低油耗乘用车概念,并逐年给予更多优惠计算方法,可能导致一些企业减少新能源汽车产量,这也不符合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的初衷。因此,建议后续工作应密切关注政策的实际效果。

附件: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适应我国节能和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决定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传统能源乘用车,是指除可燃汽油、柴油、气体燃料或醇醚燃料的新能源乘用车以外的乘用车(包括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条第四款:“本办法所称低油耗乘用车,是指综合油耗不超过《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 (GB 27999)中相应车型目标油耗值与企业会计年度平均油耗要求的乘积(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的传统能源乘用车。”

二。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于年生产量在2000辆以下、自主生产、研发和经营的国内乘用车生产企业,进口量在2000辆以下的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商,应当放宽其平均油耗点的标准要求:

(a)从2016年到2020年,如果一个企业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比上一年下降6%以上,则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中规定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的基础上,标准值应放宽60%;如果降幅大于3%且小于6%,其合规值将放宽30%;

(2)2021年至2023年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比上年下降4%以上的,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规定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的基础上,标准值放宽60%;如果下降幅度大于2%且小于4%,其合规值将放宽30%;

(3)2024年及以后的会计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3.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传统能源客车中低油耗客车的产量或者进口量,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2021年、2022年和2023年,低油耗乘用车产量或进口量分别按其数量的0.5倍、0.3倍和0.2倍计算;

(2)2024年及以后年份低油耗乘用车产量或进口量的计算倍数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4.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和2023年新能源汽车的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10%、12%、14%、16%和18%。2024年及以后新能源汽车的积分比例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5.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加分可按照本办法自由交易,并按照下列规定结转。结转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

(1)2019年新能源汽车的积极点可以等量结转一年;

(2)2020年新能源汽车的积极点,结转比例为50%;

(3)2021年及以后乘用车企业实际平均油耗(仅考虑传统能源乘用车)与标准值之比不高于123%的,允许当年新能源汽车产生的正整数结转,结转比例为50%。仅生产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的乘用车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的优点是

(二)也是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持股总额超过25%的国内乘用车生产企业;

(三)境外客车制造商授权的进口客车供应商、与境外客车制造商直接或间接持股25%以上的境内客车制造商、与境外客车制造商直接或间接持股25%以上的境内客车制造商。"

7.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的负分值由新能源汽车的正分值补偿为零。”

8.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情况,决定乘用车企业利用2021年新能源汽车产生的正值来弥补2020年新能源汽车产生的负值。”

九、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的“质量监督总局”修改为“市场监督总局”。

10.将第三十二条第五款修改为:“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对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乘用车的参数和燃料消耗量进行核查。”

XI。将附件2 《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修改为:

此外,应相应修改个别文本。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4号,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