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跨境监管合作“树木分布”执法联盟应做“枝叶”为“树干”的专项调查

2020-06-24 14:26 来源: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鲍兴安

金融欺诈是资本市场的“毒瘤”,也是中外监管机构共同打击的对象。

最近,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接受媒体专访时表示,加强国际监管合作是适应全球金融市场开放和风险防范的必然选择。其中,联合检查是国际审计监督合作的普遍方式和普遍做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所执行所长潘和林告诉《证券日报》,目前国际审计监督合作联合检查的方式是可行的。一方面,当涉及跨境事件时,这种方法能够更好地处理主权和治理问题,易于双方接受,也能充分考虑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和协议,在实施层面具有较高的可行性;另一方面,联合检查可以集中骨干力量,在统一的时间内快速高效地解决问题,交流经验,取长补短,有利于提高我国跨境监管的综合能力和整体水平。

事实上,中国证监会一直高度重视跨境监管合作,支持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查处辖区内上市公司金融欺诈行为,积极推进与境外审计监管机构的合作,共同维护世界各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在国际证监会组织多边备忘录的合作框架下,中国证监会已向多家海外监管机构提供了23家海外上市公司的审计工作底稿,其中包括向美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提交的14份中国公司审计工作底稿,仅2019年就向美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了3份。此外,2019年10月,中美双方还就获取由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存放在mainland China的美国上市公司审计工作底稿达成共识。

“打击国际资本市场犯罪、联合检查和审计工作文件当然非常重要,但这些只是跨境监管合作的重要环节或载体。”易会满指出,更重要的是通过充分沟通与合作,建立监管者之间的高度互信,并在此基础上,共同建立打击跨境证券犯罪的执法联盟。缺乏信任和合作不能解决有效打击金融欺诈的问题。

潘和林表示,跨境监管合作不仅要有“枝叶”,还要有“树干”。所谓“中继线”,就是要共同建立一个执法联盟,打击跨境证券犯罪。只有“枝叶”才能监督一个具体的跨国违法行为,而不能建立一支专业的、持续的执法力量。执法联盟的建立可以建立一个全天候的工作组织,长期系统地打击和威慑犯罪。当然,这种“脊梁”只能建立在充分沟通合作和高度互信的基础上。

在谈到如何有效建立国际监管合作时,潘和林建议:第一,我们必须在谈判中坚持互信和尊重主权的原则,决不能违背国际法精神;第二,要建立一支常设执法队伍,不仅要具备国内外金融、房地产、工业制造、物流管理等行业的专业知识,还要熟悉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

此外,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授崔志娟也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建议建立跨境监管合作互信机制,建立跨境合作审计监管规则和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