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合同的法院判决无效 但银行仍然需要买方偿还贷款

2020-06-28 10: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洒水、倒沙子、半夜砸地板、侮辱和殴打……刚刚搬进新房子的张静遇到了一个如此“好”的邻居。

与此同时,张静更生气的是,卖方在签署二手房合同时隐瞒了这一情况。经过多次询问,了解到卖方和他的儿子和儿媳住在一起时也受到邻居的骚扰,而这种骚扰是房子不适合居住的决定性因素。张静怡对卖方提起诉讼。

根据判决文件网23日公布的判决,银行作为第三方坚持上诉,让张静作为还款人还清抵押贷款,保留该房屋的抵押权。

这是什么原因?银行的要求合理吗?

一套房子,成了“烫手山芋

因为邻居的精神是错误的,卖家不得不搬家并卖掉房子。但是,根据售房过程中的公开信息,一审法院认定与邻居发生冲突是由于售房人郭在售房时故意隐瞒欺诈行为造成的。法院以欺诈为由撤销了买卖双方签署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张静相应的损失。

卖方郭看到抛出的“烫手山芋”又回来了,在上诉中要求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责令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他提出的理由是,作为卖方,他已经履行了合同规定的所有义务。尽管他与邻居有冲突,但这是一场个人纠纷,不可能预见对张静的影响。隐瞒这一事实并不构成欺诈,因此销售合同不应被撤销。

由于这些原因,张静一个接一个地“归来”:卖家和他的儿子儿媳的搬出是邻居的精神问题和长期矛盾造成的不可调和的纠纷;这种情况使房子不适合居住,足以使她放弃购买;出卖人出卖房屋时未如实披露信息的;她搬走后,邻居继续骚扰房子,这表明邻居的行为是针对房子的,房子不具备居住和使用的条件。

房贷问题,各执己见

由于一审撤销了房屋买卖合同,抵押贷款应该偿还吗?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案一审判决撤销了双方签署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变更了还款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或被撤销,导致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一方应予以支持。

虽然贷款合同被取消,但实质上只是还款人从变成了郭,银行仍然可以收回购房贷款,为什么要上诉呢?

从银行的角度来看,有两个主要原因:

首先,当时我选择借钱给张静,是为了全面判断她的职业和收入。但卖方郭玉梅目前没有合法职业,如果还款主体发生变化,她担心对方的还款能力。

第二,与张静的贷款合同是房屋抵押贷款,本案涉及的张静名下的房屋已经抵押。由于银行是抵押权人,贷款合同的解除可能会阻碍抵押权的实现。

为此,张静也必须反驳:买受人既没有房屋权利也没有金钱,而且还要继续向抵押权人偿还他人的房屋贷款,所以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必然会受到侵害。

法院判决,房贷合同解除

在二审中,双方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法院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中有两个主要争议点:一是是否撤销郭、签名的《大连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第二,张静和银行签署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是否应该取消。

至于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应当取消,法院认为,当卖方知道邻居会对房屋居民造成滋扰时,卖方没有通知买方张静,这构成了以下情况

至于个人住房贷款合同是否应当解除,法院认为,在本案中,担保贷款的目的无法实现,因为住房销售合同被取消,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4条和第25条的规定并不合适。银行上诉的理由无效。